疫情来势汹汹,对于每个行业来说都是一种灾难,公司不运行就没有盈利,导致公司和公司,公司和个人都不可避免的发生一些经济摩擦,那么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该如何处理?
因新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怎么处理?
由于受疫情影响,许多已签订的合同可能会无法正常履行,产生一系列的合同纠纷。如果当事人确因当前疫情原因,出现被隔离或无法复工等情况,导致已经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可以依据“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或等待疫情结束后继续履行。因为当前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传播广泛且控制较难,各地政府纷纷采取停工隔离等方式阻断其传播。对于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而言,疫情属于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当事人在主张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时,应及时告知对方合同履行的相关情况和解除原因,便于对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还应注意保存双方沟通的证据。
不同类型合同如何适用不可抗力变更原则
(一)买卖合同。若因采取封城或出行管制等防控措施,卖方因政府征收征用(如医用物资等)、因患新冠肺炎住院或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等无法交付或无法按期交付货物,通常构成不可抗力,应当免责。但如因疫情的持续,导致原材料等持续上涨,产品成本增加,若继续按原合同执行,将会给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失,有失公平,可适用情势变更,请求对合同价格予以调整。
(二)金融借贷合同。疫情及相关管制措施一般不会直接导致债务人履行不能,与合同客观无法履行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无法成为债务人违约的免责事由。但严重受创企业或个人如因疫情导致财务状况恶化无法如约偿还金融债务而导致违约,完全由债务人承担违约后果,则会显失公平,双方可协商推延履行期限或综合考虑是否以情势变更为由变更合同履行期限。
(三)使用权转移合同。因政府出台相关防控疫情措施导致租赁、承包店铺、酒店、旅店、商场从事各种服务业的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依不可抗力请求免除相应责任。超市、农贸市场、药店、酒店、饭店、办公等承租合同,一般具有长期性,如疫情影响短暂,不完全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不可抗力。承租人可以和出租人协商减少租金,或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合同、部分免除或者全部免除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四)服务合同。旅游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中介合同等的履行如因受制于交通管制、医疗隔离等防控措施,履约方因此无法履行合同,可依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或免除相应责任。
(五)劳务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雇佣合同等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和不可代替性,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如债务人患有新冠肺炎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可依情势变更免除违约责任;如因政府采取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属不可抗力。
(六)工程建设类合同。因交通运输管制、人员流动被严格限制等导致迟延履行、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予以免责。因疫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没有约定的按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因应对疫情及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施工企业停工停产引起工期延误的,应顺延工期,费用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并免除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七)国际经济贸易合同。因部分国家停止同中国的航空货运,部分外国进口商因担忧病毒传播而拒收某些货物,甚至取消订单,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影响。如合同准据法是我国法律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疫情影响下,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如果准据法是英美法,且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只能适用英美法系的合同受阻条款。